*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障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包括游艺机,下同),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审批及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外的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机室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平均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室建筑结构牢固;
(三)游戏机室的出入口畅通,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游戏机室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五)经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负责人持有市社文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旅游定点涉外宾馆应向市社文处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场地设置平面图;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游戏机磁卡和机种型号。
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七天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文处审批。市社文处应在接到申请书或区、县文化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