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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违章行为人给予处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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