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十三条 兼营自营业务的会员,必须优先执行客户委托代理交易的指令。
  会员进行自营买卖时,应当向相对交易人明示。
  第四十四条 所有合约相同、买卖相反的交易定单,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交易,会员不得自行配对成交。
  所有合约相同、买卖相反的持仓,不得自行在帐户之间对冲。
  第四十五条 交易行情信息由交易所统一公布。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会员与客户之间、客户相互之间进行场外交易、内幕交易;
  (二)会员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身从事期货交易;
  (三)会员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交易秘密;
  (四)制造或者散布虚假的信息;
  (五)泄露未经公布、影响行情的信息;
  (六)会员对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七)会员为未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从事交易;
  (八)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会员的交易帐户由交易所统一结算和管理;客户的交易帐户由其委托代理的会员统一结算和管理。
  交易所有义务向会员报告帐户情况;会员有义务向客户报告帐户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结算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的,不得进行交易;履约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的,必须按规定缴足追加保证金。
  对追加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的持仓,交易所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五十条 交易实行日结算制度。每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户须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结清。每交易日的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当日收盘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各交易帐户的资金收支必须分列,禁止挪用、套用不同帐户之间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会员必须将客户帐户资金控制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