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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业务规则,报管委会批准;
  (二)批准接受新会员;
  (三)聘任交易所总裁;
  (四)决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五)审定交易所总裁提交的工作计划;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七人,其中会员理事人数应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提名,非会员理事由有关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管委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召开会议时,理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第十三条 交易所设总裁一个,副总裁若干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一人。
  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总裁任期三年。
  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总裁聘任。
  第十四条 总裁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代行职权。
  总裁为理事会当然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交易所总裁、副总裁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本规定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
  交易所应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管委会批准生效。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七条 申请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
  (三)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专业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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