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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5日)废止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油商品交易所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粮油等农产品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的任务是,依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本规定,在指定场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组织粮油等农产品的期货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由国家商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接受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与粮油期货交易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 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总裁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需要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交易所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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