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失效]

  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地铁公安分局和地铁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好事故善后处理,地铁公安分局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内造成外部人员死亡的,死者家属应在十五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家属的,由死者所属单位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死者尸体由地铁公安分局处理,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在外部人员伤亡事故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地铁公安分局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外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承担责任:
  (一)违反列车运行操作规程、列车车门未关闭或夹带乘客行车的;
  (二)列车运行中发生脱轨、颠覆的;
  (三)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因市地铁总公司的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外部人员伤亡事故的,市地铁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越过站台安全线候车、行走、坐卧等被列车碰撞的;
  (二)拦车、追车、拉门、抢先上下车的;
  (三)在未开放或不办理客运业务的段、站上下车的;
  (四)擅自触动地铁设备,进入禁行区,或穿越轨道的;
  (五)在地铁内自伤、自杀的;
  (六)抢越地铁地面交叉道口的;
  (七)携带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的;
  (八)由乘客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一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为乘客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外部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金,作为赔偿。
  第三十二条 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造成人员残疾的,其残疾程度以地铁公安分局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证明为准。
  第三十三条 因外部人员伤亡事故而造成列车、设备、设施损坏的,由责任方按其应承担的责任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外部人员伤亡事故时,市地铁总公司不承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和调配房屋等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地铁总公司可分别情况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责令恢复原状或罚款等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