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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失效]

  (五)禁止高声喧哗、聚众闹事斗殴。
  (六)禁止在车站和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七)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
  (八)乘客乘车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点八米,体积不得超过零点一五立方米。
  禁止携带危险品的范围,参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乘客可以带领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乘客带领儿童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按规定购票。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列车在途中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地铁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车窗强行下车。
  列车运行中发生故障而地铁管理人员未能及时赶到时,乘客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救。
  第十一条 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但因地铁运营故障而长时间无车的,乘客可根据市地铁总公司的安排,由乘车站统一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
  确需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的单位、个人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外,应事先征得地铁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等建筑物的三十米范围内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四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大面积堆物或从事增加载荷量的其他活动,或大面积取土以及从事减少载荷量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地铁的地面曲线线路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防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视线的树木。
  第十六条 未经地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铁出入口、车站、列车等场所随意设摊,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或进行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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