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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地铁的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地铁、地铁附属设施以及安全保护区域。
  凡进入地铁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地铁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地铁运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
  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称地铁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安全、准时、迅速、便利地运送乘客,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规划、土地、公安、电力、邮电、铁路、公用、市政、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应协同地铁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地铁和地铁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按照运营时刻表安全、准时地运送乘客,提供售票、检票、候车、导向、广播等服务。在地铁车站内应设置有足够容量的废物容器,并做好其他运营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乘客乘坐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票上车,经检票后,方能进入站台候车。
  (二)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车;车到终点站全部下车。
  (三)禁止在列车内躺卧和踩踏列车座席。
  (四)赤膊、赤脚、穿汗背心、穿拖鞋、穿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和无人陪同的盲人,不得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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