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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三)环卫部门对外承包运输业务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计征,其中运送工业废弃物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点五计征。
  其它部门的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必须达到规定的水平,方可申请按费率缴纳养路费。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以外,其他车辆(包括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业收入的车辆以及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单位内的非营运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无核定载重吨位的车辆,按折合吨位)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一)载货汽车(包括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每吨每月一百四十元;其中超过二十吨的,超过部分折半计征;
  (二)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不包括驾驶员)折合一吨位计征,每吨每月一百四十元;铰接式大客车,每辆按十吨位计征,每吨每月一百四十元;
  (三)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每吨每月一百四十元;
  (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后,参照载货汽车征收办法计征;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计征,每吨每月一百一十元;
  (六)拖拉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七十元;手扶拖位机按其挂车吨位,每吨每月三十元;
  (七)领有临时牌让的车辆,按其吨位和开具临时牌证的有效天数计征,每吨每天五元;
  (八)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每吨每月二百八十元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二轮摩托车(包括轻骑)每辆每月按二十元计征;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按三十元计征。
 第十五条 养路费按下列办法征收:
  (一)养路费应按期(月、季、年)预缴。凡属可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养路费的单位,征稽机构可通过银行按结算规定收取养路费;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期到当地征稽机构预缴。
  (二)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由单位按月向征稽机构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车辆状况表,征稽机构应根据其营运收入情况,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确定养路费的基数,当月的养路费按暂定的基数缴纳,差额部分在下月缴纳养路费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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