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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包括拖拉机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的新增、报废、异动等情况的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对无养路费票证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

 第八条 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稽站;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报废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检查其养路费票证及缴纳情况。
 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可根据需要装置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

 第十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机动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统一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等,以及领有企业内部牌证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用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第十一条 对下列机动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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