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部门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三)施工总平面图四张,结构图两套。
经上海港务局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上海港务局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水域工程施工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建设与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征询上海港务局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根据图纸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水域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平面图一张送上海港务局核备。
第二十条 岸线使用单位需改变岸线使用功能,或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应事先报上海港务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港政处工作人员可对岸线使用状况以及在建的水域工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上海港务局批准,占用港口岸线或穿越、跨越岸线在前沿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港政处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港区内占用岸线,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退出所占岸线,拆除所建设施,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其使用的岸线前沿水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时平面位置擅自超出上海港务局核准的范围或擅自变更设施主要尺度结构的,港政处有权责成建设单位返工,并可对责任方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非法买卖、出租、交换已经上海港务局核准的岸线或水域工程设施的,港政处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各方处以非法所得的二至四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入须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