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四)市测绘局绘制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的地形图三张;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
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按期无偿迁让。
第十条 上海港务局应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后的两个月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凡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应在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使用。逾期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应办理申请展期手续,展期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展期手续或展期已满仍不投入建设或使用的,上海港务局可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岸线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岸线或改变使用岸线长度,应向上海港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在三个月内办理《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或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终止时,应负责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并办理《临时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上海港口岸线及相关水域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缴纳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时间,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调整原使用单位的岸线或拆迁其相应水域工程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核准使用的岸线和相关水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水域工程设施,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