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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 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实施建造码头等与水有关的各类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第六条 已建港区、规划港区内的驳岸规划线、浚浦线(码头前沿控制线),由上海港务局会同市规划、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和防汛指挥部划定。
  第七条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第八条 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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