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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一)在禁止临时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二)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的;
  (四)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五元罚款,责令其立即清除,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散落、飞扬、流漏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积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市政、邮电、电力、公用事业、建工、房管等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警告灯的;
  (三)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盖房、摆摊、堆物的;
  (二)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条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该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广场等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进行管束。
  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由巡警将其约束到酒醒。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由巡警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
  第二十二条 非因领证、免疫接种等需要,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的,对携犬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其中有第二项行为的,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可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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