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三点三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一点五米,最多不得超过二米。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并没收百分之五十的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或经批准买卖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