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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因全部或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建造两层以上的(不含两层)住房的,应有设计单位设计或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 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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