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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学的寒假、暑假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轮流休假。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之外,有条件的应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举办的幼儿园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补充。
  (二)集体性质幼儿园的经费以收取的管理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
  (三)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自行筹措,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幼儿园可接受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作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幼儿园接受的捐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和定级的标准,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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