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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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