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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一)编制本市液化气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原则;
  (二)负责经营单位开业、歇业的审核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批;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供应单位站点设施的审核;
  (四)负责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管理;
  (五)负责对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行政管理;
  (六)组织液化气灌装工、泵房操作工的岗位培训;
  (七)负责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八)组织液化气行业的技术交流;
  (九)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液化气发展规划,编报本地区液化气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本地区经营单位开业、歇业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初审;
  (三)负责对本地区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本地区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气源管理

  第八条 本市对液化气气源实行统一管理,保证本市用户正常用气的需要。
  液化气生产单位必须完成供应本市液化气的计划。
  第九条 凡运输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必须持有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出入市境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入市境许可证》)。其中,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向外省市单位供应液化气的,必须经市公用局批准。
  第十条 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从外省市运输液化气进入本市市境的,凭《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省市单位从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运输液化气出本市市境的,由需方持液化气供应合同和市公用局同意液化气运出本市的批准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以液化气为生产原料的其他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液化气出入本市市境的,液化气生产单位每季度一次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以液化气为生产原料的其他企业凭供应合同向市燃气管理处办理《出入市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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