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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二)同一单位与两个以上单位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种商品合约,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四)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的合约;
  (五)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六章 代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有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合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负责。
  第二十七条 非交易所会员不受原经营范围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交易所会员代理合约买卖业务,并按代理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交付保证金和佣金。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帐册必须分开。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价格

  第三十条 交易所的法定报价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内交易的价格允许随行就市。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非正常因素引起的价格暴涨暴跌现象采用涨停板或跌停板办法管理,必要时交易所有权宣布暂停交易。
  第三十三条 每一交易日的交易品种、成交数量、成交价格等信息由交易所统一发布。

第八章 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得作为交易企业的利润,交易损失在交易企业利润中轧抵。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立后,买卖双方均应向交易所交纳手续费。手续费的费率确定和调整,由交易所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所有合约负完全责任,包括代替违约者履行合约的责任。对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有权追偿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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