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5日)废止

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5日 物资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物资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
  第三条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经济上实行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第四条 交易所的任务是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公平、规范化地组织金属材料的现货和期货交易。
  第五条 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人员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由物资部金属材料司、综合管理司、对外经济合作司,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物资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组成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本暂行规定,负责制定和修订《上海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监督和指导交易所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交易所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四)审批上市交易品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由投资各方和会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负责交易所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修订交易所章程;决定交易所内部的重大事务;批准接受新会员;聘任交易所的高级职员(总裁、副总裁)。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对理事会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