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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设立公安机构(以下称保税区公安机关),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治安管理。
 第三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入出管理

 第四条 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
 第五条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后,入出保税区。
 第六条 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港澳同胞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台湾同胞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七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和持本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有效证件,向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后,入出保税区。
 第八条 国内人员入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保税区入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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