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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失效]

  超过前款各项批准权限和使用市区、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市工业区和风景区规划范围以内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使用市区或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均依照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使用市区或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征用。
 第四十条 村办或者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经批准转为乡(镇)、村办企业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企业,应向被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承担劳动力安置,缴纳耕地占用税、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土地补偿费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凡已缴纳菜地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垦复基金。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企业安置的劳动力,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将被安置人的情况载入用地档案,并分别报送市土地局、县劳动局备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不再另行安置,但其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被撤销时,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十二条 居民个人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下同)从事非农业生产确需在宅基地以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持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使用零星空闲的国有土地的,应持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经批准使用土地,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同时适用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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