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的决定
(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地段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区七级, 崇明县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金山卫石化 城、堡镇
等级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地区、高桥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安亭、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