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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的决定
 (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地段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区七级,  崇明县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金山卫石化  城、堡镇
  等级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地区、高桥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安亭、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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