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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迁移或拆除优秀近代建筑,应测绘、摄影,保存资料。迁移、拆除及测绘、摄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相对集中地区,可划定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
  在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范围内,应保护体现城市传统和地方特色的环境风貌,保持原有街区的基本格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材料、色彩等,须与区内的环境风貌特色相协调。对损害环境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划改建或拆除。
  优秀近代建筑风貌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要求,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凡属私人所有的优秀近代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须向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房屋买卖,转让、出租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建的优秀近代建筑出卖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市文管委和市房管局须按各自的分工建立记录档案,在建筑物上设置优秀近代建筑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经费,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经费确属困难的,可向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申请补助。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每年应提出有关方案,上报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批准,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使用性质,并处以修复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修缮工程的,由市房管局或市房管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费一倍的罚款。擅自改建、扩建或进行变动承重结构的大修,严重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由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加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根据市文管委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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