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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须对优秀近代建筑定期进行修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具体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具体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文管委制定。
  第十二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优秀近代建筑不得擅自修缮、改建、扩建或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包括不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须报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审批。
  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允许变动的改建、扩建及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经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四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工程或擅自对其他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工程。有特殊需要的,属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属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文管委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文管委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属文物保护单位,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管委同意。
  第十六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在尺度、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优秀近代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的环境风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七条 在优秀近代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优秀近代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须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迁移或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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