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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专家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共同聘请。
  第七条 对优秀近代建筑应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确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管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范围,由市文管委、市规划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四类:
  (一)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修。
  (二)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三)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四)在保持原有建筑整体性和风格特点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外部作局部适当的变动,允许对建筑内部作适当的变动。
  属于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适用,由市文管委会同市规划局根据保护级别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定。但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前款第(四)项的保护要求。
  第九条 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按保护要求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现状使用性质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文管委审批,其中公有房屋须事先报市房管局审批;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房管局审批。涉及城市规划的,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应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优秀近代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与原建筑设计性质不一致,影响或可能影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市文管委或市房管局可作出调整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决定。
  第十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安全的活动:
  (一)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二)在非生产用房中擅自安装动力设备;
  (三)有碍优秀近代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
  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建筑附属设施和庭园、绿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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