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应根据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当时水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通过,并负责控制大桥上、下游相当范围内的船舶停泊宽度和通航秩序。
具体办法由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过桥应缴纳过桥费。
公交线路车辆过桥收费办法,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过桥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过桥按核定吨位标准实行一车一票双向收费。
过桥票分预售票和零售票,由大桥管理部门统一出售。过桥票在本年内有效。预售票在年内未使用完的,应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办理退票。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大桥上因故不能行驶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负责牵引、清理。被牵引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牵引费、清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逃票或使用废票的,由大桥管理部门按该车计费标准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桥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桥管理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开具《上海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大桥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