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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负责清理。肇事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第十一条 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凡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需临时使用桥孔的,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经批准使用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应确保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和使用费。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过桥应按照大桥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下列车辆不准上桥: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车辆在大桥上不准任意停车;因故停车时应将车辆停靠在右侧车道,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紧急停车标志。
  不准在大桥上教练驾驶或进行试刹车。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办理过桥手续,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行。
  超出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过大桥的管理规定,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大桥的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大桥引桥出入口禁止行人进出;游人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横穿桥面或在车行道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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