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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修改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收费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为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五条 大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大桥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七条 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安全标志。
  第八条 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九条 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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