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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个认购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种股票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B种股票上市若属于发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上市申请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B种股票的交易场所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B种股票的交易限于在第十四条所述发行对象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 B种股票交易须委托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交易双方须提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证件。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种股票业务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允许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上海市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经营B种股票发售的代销业务及B种股票交易的代理买卖业务。
  经营B种股票的包销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B种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以及发行B种股票的企业破产合并等,在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者,比照《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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