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额。
(三)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B种股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第十条 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提供《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二)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或几年的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增资发行B种股票,还须遵守《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B种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报刊及规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B种股票可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必须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B种股票的发行限于以下对象:
(一)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前条所述对象认购B种股票,应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证注册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