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合发布银发<1991>3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及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投资者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
第三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B种股票相关的业务,都须遵守《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上海市B种股票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B种股票的股息、红利及交易收益可在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六条 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分红时所用的与人民币的调剂价格及在发行、交易等各环节所涉及的事宜,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凡在上海市发行B种股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B种股票的发行者,必须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B种股票的发行者除应符合《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性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