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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是指已建成交付给市、区商业系统所属企业使用的公建配套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书刊业的网点(以下简称商业网点)。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包括用于网点的仓库、办公室,下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交付使用的,五年内可减免用房租金。减免幅度为:
  (一)第一年交10%,免90%;
  (二)第二、第三年交20%,免80%;
  (三)第四、第五年仍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房屋出租部门批准,适当减免。
  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在本规定发布前交付使用、未满五年的,其不足五年的部分,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开办营业的两年内,从税收上给予扶持:
  (一)理发、沐浴、熟水、修配服务等企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
  (二)菜场(包括副食品商店)及经营大众化早点的饮食店,免征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半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困难的,还可由企业申请免征营业税;
  (三)其他商业企业免征所得税;对交纳营业税有困难的,还可由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
  第五条 各区建立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开办基金。
  (一)资金的来源
  1.由区财政按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实际困难适当拨款;
  2.从各区征集的商业网点设施基金中每年按征集额划拨20%;
  3.从各区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建设费收入中划拨20%;
  4.从企业主管部门税后调剂基金和留成资金中划拨一部分;
  5.其他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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