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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项目、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确保重点项目设备质量,使工程按质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设备质量管理:
  1.国家重点项目;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实事工程项目;
  4.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列为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质办),负责实施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重质办由市经委、市建委、市重大工程办、市技术监督局、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市机电局、市仪表局、市航天局和上海电气联合公司等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市重质办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第五条 市重质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设备质量检验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
  2.制订重点项目设备质量检验、验收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提供设备监控目录、国家定点生产工厂目录。
  3.参加重点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对设备的选型、选厂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质量实施监督。
  5.组织设计、订货、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投运等有关方面协调设备质量争议的问题。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重点项目设备的订货和质量情况。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择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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