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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领导,由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材局)主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五)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被指定的部门业务上受市建材局领导。
  第五条 在本市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市建材局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生产指标。
  第六条 科技、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承担本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和长江粉细沙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
  第八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向所在地建设银行支行缴纳总投资千分之七的专项资金,凭缴款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凭有关证明向市建材局按新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的比例申请退回专项资金(含利息)。退回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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