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屋住宅防空防火办法的布告>等37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乱设摊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严格整治“脏、乱、差”,制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推物、乱搭建和乱设摊等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乱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五元罚款。乱倒垃圾、污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十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处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公共场所乱招贴、涂画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二至三倍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推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在道路交通隔离设施、人行天桥、路名牌上晒衣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对个人处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搭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并处乱搭建建筑造价百分之十至二十罚款。
五、在道路上乱设摊的,责令立即改正或没收非法经营财物,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其中,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公安、工商、规划、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实施本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