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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外汇现汇帐户。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中所列各项税收待遇外,还享受本章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凡投资经营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经逐个核定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凡浦东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保税区直接出口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一)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三)产品在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和保税区管委会公布不准进出口的货物外,允许其他货物出入保税区。
  货物进出保税区,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允许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外国商船按海监部门指定的航道经联验、引航后出入,并在指定的码头停靠、装卸货物或进行中途补给。
  出入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船舶、车辆、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
 第二十六条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在保税区短期停留的,可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其他外籍人员不得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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