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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八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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