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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出让、转让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土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居住用地七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对从事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用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时,其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级、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货币方式支付,外商用外汇支付。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按规定申请续期。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军事设施用地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申请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发生土地用途变更,以及除自用居住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因买卖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市人民政府根据浦东新区建设需要另作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支付。
 第十三条 鼓励原有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按照规划,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将其中一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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