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废止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