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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新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按新区统一规则,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三)从事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允许外商在新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 ,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 、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道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在新区内可以按统一规则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在该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房地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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