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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失效]

  4、签订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签订;借款合同由用款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
  5、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用款单位必须在正式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后十日之内,持合同副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时,用款单位应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6、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建成后,用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市计划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价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用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价,再提交审核。
  (二)外债资金用于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1、由用款单位向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借款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2、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外债资金,保证项目或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益,并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有关金融机构应努力降低对外筹资成本,对借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严格进行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用款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所涉人员,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或处分:
  (一)突破利用外资计划,擅自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签约借款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运用外债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外债资金用途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故意迟报或虚假编报有关报告书或报表的。
  (五)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贷款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的。
  前款行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借款,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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