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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90〕31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清除社会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对收缴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非法私藏的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继爆管、导爆索、拉火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民用信号弹、纸壳手榴弹和各类军用机枪、冲锋枪、步枪、手枪、民用气猎枪、射击运动枪支及其弹药,均属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或赠送、转让、倒卖。
  二、凡私拿和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者,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出私拿、私藏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讲清来源,经查确无犯罪行为者,一律不予追究。逾期不交或转移、销毁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曾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能主动彻底交代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四、凡继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爆炸杀人、扰乱治安的犯罪分子,一经查获,公安司法机关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
  五、广大群众有义务、有责任检举、揭发非法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行为和人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工作。对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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