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下的,由区、县土地局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上(含五亩)的,由区、县土地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局审批。
  第八条 市或区、县土地局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时,应书面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文件之日起七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市或区、县土地局应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答复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土地局同时抄报市土地局备案。
  第九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用途、面积使用。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需改变用途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经批准临时用于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不得抛荒;作其他临时用途的带征土地不得搭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作物。除了在建筑工程基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外,需搭建少量临时设施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执照。
  第十一条 除用于农业耕作外,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在领取批准使用文件时一次性交纳土地开发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另订。
  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由土地所在的区、县土地局负责征收,市土地局集中解交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统筹费动支应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偿还带征土地单位的垫付款。其中,提取部分作为带征土地的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期满,使用单位应交还土地使用权。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到期二个月前向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原批准使用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在征询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带征土地临时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需要提前收回使用权的,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市土地局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恢复土地原状,经区、县土地局验收后,办妥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区、县土地局应退还保证金,并按比例退还剩余月份的统筹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或区、县土地局给予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