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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获得非物质利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五条 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七条规定,招待超标准,使公款支出超过规定累计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八条规定,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
  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收购价、出厂价)提供各种物品,累计赠礼金额或差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九条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的,酬金一律交公。不交公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十条规定,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价值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价值超过100000元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十一条规定,擅自为自己增加工资、职务津贴、奖金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增加部分予以撤销,已经领取的增加部分全部退出。不退出或不全部退出的,以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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