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礼品上交处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上交礼品、酬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银饰品、金银币、金银器皿等金银物品,一律售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 外币一律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兑换。
 第四条 照相机、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适宜业务、办公用途的,按有关财务制度入账后,可留作单位使用,也可委托国营专业商店按市价出售。
 第五条 工艺品、纪念品、日用品可留单位陈列或作奖品使用。一般小日用品、小纪念品等,可由单位酌情处理。
 第六条 食品、副食品可送给单位食堂、托儿所,或公开作价处理给职工;其中,鲜活食品和易变质、腐烂的食品,受礼者可先行处理,再由单位按市价折价收款。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处理和委托国营专业商店出售或公开处理给职工后所得钱款,以及直接交公的现金,应以其他收入预算科目专项上交财政局。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礼品、酬金的收交登记、造册入账、保管处理等制度,严格有关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财物相符。
 第九条 对收交的礼品,各单位可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处理情况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将礼品占为己有或私分的,以贪污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