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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
 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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