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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防汛墙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程竣工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查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所安排的建设进度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三大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的逐月、逐季用量计划报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物资部门下拨的材料指标,按各项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备料因素统一平衡后下达供应指标。由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自行采购,或将指标委托物资供应站直接向施工单位供应实物。
 第二十八条 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下达的计划供应指标属定额补贴性质,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其材料差价,根据不同的建设资金渠道,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业主单位应按月向分建设单位报送以下报表:
  (一)财务拨款月报;
  (二)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月报;
  (三)工程施工情况月报;
  (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月、季报。
  分建设单位汇总本系统报表后,应于当月二十八日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再汇总,并由其于下月五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市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市分行及太湖流域管理局。
  项目建设的年报由各业主单位、分建设单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由其汇总上报。

第四章 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和渡汛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除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港务局可沿用市政工程和港务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其它部门均执行《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和《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机构。防汛墙工程建设进入招标阶段时,各业主单位应即向该站申请质量监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务局所辖防汛墙工程可委托各自的质量监督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分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所辖防汛墙工程的质量负责。每个开工项目均应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各业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代表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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