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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制止有害出版物对人们的毒害,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害出版物是指内容反动、淫秽、色情、渲染凶杀暴力、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出版物的范围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其他音像制品和印刷宣传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害出版物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反动出版物是指旨在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出版物:
  (一)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
  (三)攻击、丑化人民民主专政;
  (四)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五)严重歪曲历史事实,鼓吹国家、民族分裂,丑化中华民族。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总体上突出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一般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展示男女性器官;
  (三)淫亵性地描述、展示性技巧;
  (四)描写、展示乱伦、强奸、淫乱或其他性犯罪的具体手段、过程或细节;
  (五)描写、展示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展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行为,或具体描写、展示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露骨宣扬淫荡形象;
  (八)其他令一般人不能容忍、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性行为描写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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